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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答ryrr

发表于2008-09-16
 呵呵 具体的我在群内已经跟大家都说过了 我在这里再说一下 我问过一些朋友黄海东区的当初是1000元的装修押金 50元的水电押金,阳光花园是1000元的装修押金,海梦苑的是500元的装修押金,今年才交工的万祥二期是500元的装修押金,没有一家收过物业押金的都是入住后开始交的 垃圾清运费也没有收的,唯一的就是跟我们一个开发商的海景苑是跟我们一样的对于以上问题我问过蓬莱的物价局他们的收费是否合理 有什么依据还没有答复 我在蓬莱信息港上的网上名声也发过咨询 今天刚发的看这两天会不会有回复再还有一个配套费的问题我也同时咨询过 我把我找到的相关文件一起给大家看看
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网5月30日讯(记者 宋君) 在“网上民声”栏目里,煤暖投资问题一直高居不下,反映开发商在房款之外另收取煤暖投资的投诉又是最多的,甚至有网友向物价局提出建议,将我市新开发的楼盘全面清查一下,看看有多少不应该再次收取煤、暖投资的。到底什么样的房屋不能另外收费?剩下的那部分应该怎么处理?不应另外收费但是已经收取了的,又该怎么办呢?
带着网友的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据悉:根据烟政发[2004]86号文件规定,取消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将原收取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集资、管道煤气工程建设资金、管道燃气表后管设计和安装费、供水增容费等单项收费,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在烟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开发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执行时间为2004年7月1日。
 
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多数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在房价以外另行收取暖气、煤气投资,少数开发商没有合同另外加收两项投资。针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烟台市物价局出台了烟价[2006]123号文件《关于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补充规定》:2004年7月1日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开发项目,开发或供热企业不得在住宅房屋销售价格之外,单独收取涉及供热、供气的任何费用。执行时间为2006年12月20日。
对于2004年7月1日到2006年12月20日这期间销售的商品房,并另外收取两项投资的,我们的处理原则是:以合同中约定在房价以外另行收取暖气、煤气投资,建意咨询法律部门,能否通过司法程序来解除合同;没有合同约定的如数退还消费者;2006年12月20日之后,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消费者单独收取两项投资,两项投资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均进入房价,通过房价收回投资。
另外,物价部门将结合整顿房地产秩序对投诉热点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问题严重的开发商将严肃查处。
 
发表于2008-09-17
 不知海景苑的业主是如何解决的,我们是2007年买的房,更不应收配套费了,只要有文件就好办了.不过我现在担心的是金宇敢这样明目的收费肯定也有一定是来者不善,我们要有充分的证据,而且也要做好思想准备.
  反正我是这样想,解决不了这些问题,我们就不轻易收房,一收房什么都完了,关键是怕有些业主搞不清,去了就交钱收房.就不好办了.大家到时去了大家商量着办,这种事如果他收费没有依据,他也会怕我们的,我们就给他往大造舆论,一级一级反映,国家还讲安定、依法办事呢!他能买通蓬莱、烟台的相关部门,还能把山东省的也买通,就算他能办到,还有国家呢!
玫瑰:这两天你就辛苦把当地的一些相关政策找一找,我们要拿到一些对我们有利的证据,我今天准备给金宇的刘建成打个电话,再问一下,有新情况会用时告诉大家.
发表于200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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