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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配套费的有关规定

发表于2008-09-16
根据烟政发[200486号文件规定,取消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将原收取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集资、管道煤气工程建设资金、管道燃气表后管设计和安装费、供水增容费等单项收费,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在烟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开发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执行时间为200471日。

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多数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在房价以外另行收取暖气、煤气投资,少数开发商没有合同另外加收两项投资。针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烟台市物价局出台了烟价[2006123号文件《关于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补充规定》:200471日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开发项目,开发或供热企业不得在住宅房屋销售价格之外,单独收取涉及供热、供气的任何费用。执行时间为20061220日。

对于200471日到20061220日这期间销售的商品房,并另外收取两项投资的,我们的处理原则是:以合同中约定在房价以外另行收取暖气、煤气投资,建意咨询法律部门,能否通过司法程序来解除合同;没有合同约定的如数退还消费者;20061220日之后,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消费者单独收取两项投资,两项投资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均进入房价,通过房价收回投资。
对于上述问题我在蓬莱信息港上的网上民声也已经反映过了,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上去关注一下。

 

发表于2008-09-16
 楼主好帖子
发表于2008-09-16
 噢!我们是2007年买的房是不应该收取配套费的,这个我们可得和金宇说说.广大业主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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