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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山东规定购买经济房只能是无房户 终结集资建房

发表于2007-01-11
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于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山东省首次就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  

为防止高收入家庭购买经济  
适用房,以及经济适用房面积过大等问题, 

该办法规定,房屋面积必须限定在55平米到85平米之间。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只能是无房户,或是现住房面积低于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户,而且,其家庭人均收入需低于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线标准。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将中等收入家庭排除在购买经济适用房之列。对无房户和居住危房的居民特殊照顾,如果遇到准购人多于房源情况时,无房或居住危房的居民可不参加综合条件排序或公开摇号,而直接获得购买、承租资格。 

另外,根据相关条款,该办法实施后,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将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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