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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校车新规出台 家长们看看吧

发表于2016-01-13

近日,山东省出台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规允许校车通行公交车道。记者从烟台市局获悉,目前我市尚未收到相关文件,但会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在烟台,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适龄儿童大量减少,半径逐渐拉大,农村学生“远、交通难”的问题日益凸显,配备校车成为必然选择之一。2012年,烟台将为农村义务中生提供校车服务列入政府为民服务实事,全市共购置或统筹配备标准校车920辆,每天为8万多名农村中生上下学提供校车服务。

然而近年来,在一些地区依然存在大量未取得使用许可非法接送中生幼儿的车辆,拼装车、超载车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事故频发,这也使得校车是否安全成为人们长期以来关注和争议的焦点。尤其是2014年11月,烟台蓬莱校车事故,幼儿园雇佣没有校车驾驶员资格的死机驾驶使用没有校车资格的面包车接送学生,致11名幼童死亡。校车安全问题再次引爆,一度成为敏感词汇,为校车立法,对其安全管理作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显得十分必要。

《办法》称,应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生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向部门备案;校车服务提供者要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须建立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并保持平台设施和终端设备完好;随车照管人员维护学生上下车秩序,清点上下车人数,如发现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须制止校车开行;鼓励学生监护人举报违反校车管理的行为。

校车驾驶人管理是校车安全管理中的关键环节,为此,《办法》作出专门规定,校车驾驶人须满足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二十五周岁以上、不超过六十周岁等六项基本条件。同时,明确了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提交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身份证明等九项材料。禁止校车服务提供者和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办法》规定,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未建立校车安全体系,致使使本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转让、挪用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为与校车安全管理有序衔接,避免管理真空,《办法》还对开通义务阶段寄宿制学生周末上下学接送班车也作出了具体的倡导性规定。

2015年9月,烟台对校车进行全面整治,对本地是农村地区校车和校车驾驶人开展驾驶人准驾资格、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记录“三排查”,严查校车不按规定停靠上下学生以及对非载客汽车接送学生现象进行依法处罚。

发表于2016-01-13

新规允许校车通行公交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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