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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武汉拟对未婚妈妈罚款引争议

发表于2013-06-03

据《楚天金报》报道5月31日,武汉市法制网公布了《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据了解,1990年武汉就制定了《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该《办法》已经经历了四次修正。

《规定》首次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违法多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责令按照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城镇(农村)居民超生1个孩子,将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新规还明确,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都要按以上征收标准的2倍,缴纳社会抚养费。这对社会上俗称的“未婚妈妈”、“小三”来说,生育后都将面临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问题。

2012年,武汉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061元。

 

发表于2013-06-03

这是什么破规定,罚款有用吗?

发表于2013-06-03

大多数未婚妈妈都是无知犯错的结果,对于她们来说,未婚生子已是一种磨难,你们不想想怎么帮助她们,却想对她们罚款?虽然不应该提供物质帮助,但做好教育才是改善这种现象的正路,而不是一味盯着肉骨头。

发表于2013-06-03

这个不单单是未婚妈妈要解决的问题 爸爸不也是要一起处理吗

发表于2013-06-03

罚的都是穷人,什么世道嘛。

发表于2013-06-03

这样除了助长堕胎,一点好处都没有,一切要从人性化出发。你看看人家国外都是不能随便堕胎的。

发表于2013-06-03

罚款有屁用,有钱就能生吗?

发表于2013-06-03

这帮人定规定都不过脑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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