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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遗产税和房地产税存在替代性

发表于2013-10-17

从现实看,中国目前是以间接税为主的国家,未来十年也大致如此。但考虑到全部税收贡献中,来自企业的比例过高和来自住户部门的比例过低,有必要强化直接税的征收,尤其是针对住户部门的直接税。因此,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和遗产税三者之间,如何权衡其先后和难易,就显得十分重要。

就个人所得税而言,是针对个人收入的年度流量的税收。如果规定一个简单的起征点和累进税率,那么其征收的困难主要是收入的认定和有效征管,不涉及个人存量财富,也可避免家庭成员变更带来的征税困难。考虑到中国目前庞大的8.2亿的劳动力人口,以及约6亿的就业人口,区区不足3000万的个税缴纳人群显得过低,尤其是富裕人群个税的缴纳情况值得关注。因此改善个税的征管办法迫在眉睫,建议将宽税基、广覆盖、有效累进税率作为改革的重点。

发表于2013-10-17

就遗产税而言,是针对个人离世后的存量财富的税收。同样,如果规定一个简单的起征点以总遗产税的方式开征,不仅较为符合中国的文化传统,也由于遗产税并不损害生者生前的福利,只是在继承或者赠与时课税,其天然具有的递延性,带来的社会震动相应较小。不仅如此,动产或者不动产的遗产认定也相对容易。遗产税的征管难度,大致和财产让渡时的交易环节课税相当。那么遗产税开征是否会导致财富外流?有可能。但目前全球经济体量较大的国家几乎均开征遗产税,小型离岸金融或避税天堂才免征遗产税,这就决定了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迟早必须考虑开征遗产税,而不是担心财富外流、继续容忍贫富悬殊的扩大。

发表于2013-10-17

就房地产税而言,其是针对家庭产权性拥有的房地产在持有环节的课税。和个税、遗产税相比,其征管难度大,可能引发的社会震荡难以评估。其中涉及一系列较为棘手的问题,例如,是房地合并征收,还是仅针对房产征税?如果房地合并,则涉及土地权属问题;如果房地分离,则房产随时间不断贬值,真正自然决定因素往往是土地的区位特性。再如,即便仅对房产征税,是否需要区别对待宅基地、房改房或保障房、商品房?此外,房产税还涉及以家庭为单位的全国房屋产权统一登记体系的形成。

发表于2013-10-17

考虑到房地产税是持有环节的持续纳税,这将给不少业主带来持续的财务压力。因此,触及存量的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税,需要较为严格的税收征管基础条件。同时,如何评估房地产税带来的社会震荡也是难题。

发表于2013-10-17

遗产税和房地产税可能存在较强的替代性,原因在于房地产是中国家庭的主要财富形式,约占家庭总财富的六到七成。因此,在遗产存量环节征税,可以大大弱化在房地产持有环节征税带来的复杂争议,而从代际平滑角度看,两者在改善收入分配方面的效果相似。因此,遗产税和房地产税择一而征,也未尝不可。

发表于2013-10-17

繁重的税啊

发表于2013-10-29

就个人所得税而言,是针对个人收入的年度流量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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