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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烟台市民购买新房超出面积35平 谁来承担责任

发表于2014-03-25

【案情】

2010年初,张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张先生购买房地产商开发的位于烟台开发区的商品房一套,房屋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6500元,房款多退少补。房屋交付后发现,所购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185平方米。开发商据此要求张先生补交房款227500元,张先生拒绝补交。双方协商未果,开发商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补交房屋差价款。

【律师评析】

本案中,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但双方对房屋差价如何处理问题约定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对超面积部分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应由购房者承担,超出面积误差比3%以上的部分房款由开发商自行承担。因此张先生应当支付开发商购房差价款29250元,另外的198250元由开发商自己承担。

【律师提示】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发表于201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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