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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烟台市民婚前买房 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房该归谁

发表于2014-03-19

15日上午,芝罘区工商局、芝罘区消协、芝罘区质监局、芝罘区食药监局等部门,在文化广场农业银行前开展3·15现场宣传咨询活动。

据统计,前后有10多位市民咨询夫妻离婚房产分配的问题。

市民杜女士咨询说,儿子在结婚前贷款买房,结婚3年后离婚,期间儿子和儿媳共同偿还贷款,现在房产该咋分配呢?

律师姜兆良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另外,市民李先生咨询,男女双方婚后,一方父母给子女购买房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

姜兆良介绍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表于2014-03-19

现在这个问题都很敏感

发表于2014-03-19

敏感话题啊

发表于2014-03-19

这个问题很纠结

发表于2014-03-20

这个问题

发表于2014-03-20

紧张敏感的问题啊

发表于2014-03-20

不是新婚姻法挺详细的吗

发表于2014-03-20

这个问题难度太大

发表于2014-03-20

律师才能解决吧

发表于2014-03-21

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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