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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屋维修金使用更方便 1/3业主不反对即可动用

发表于2015-03-27

近日,住建厅、财政厅等五部门发布《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物业主管部门需开设维修资金专户,用于管理维修资金、房屋账户收益等,业主可以随物业费逐月补交、续交,此外,反对者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总人数在三分之一以下,物业就可以动用维修资金。 

 

小区公共收益一直是业主比较关心的话题。按照《办法》,公共收益扣除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经费后,其余部分用于缴存维修资金,具体缴存比例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能低于总金额的60%。

 

2009年实施的《山东省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紧急维修只是简单的一句话,即“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并没有明确紧急情况的定义,这造成紧急维修难以发挥紧急的作用。

 

刚刚公布的《办法》将紧急维修的7种情况单独列出,即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电梯故障或停运;消防系统故障;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高空构件严重脱落松动;玻璃幕墙炸裂;排水管道爆裂;其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此次正式版本,再次增加“地下车库雨水倒灌”一项。

 

 

:维修资金结算不得采用现金支付

对于维修资金的,《条例》也做了明确规定,物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商业银行,作为专户管理机构,并把资金保值、管理高效等指标列入招标依据。

为了保障维修基金在使用中的安全,《条例》规定,维修资金账户应当通过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用于支付维修、更新、改造工程费用的维修资金只能支付到单位账户中。此外,维修资金应当建立公示和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公共账户和房屋账户中维修资金交付、使用、收益和账面余额查询。

物业主管部门在保障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维修资金用于定期组合存款、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等,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房屋转让时,该房屋账户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权同时自动转移。房屋灭失的,业主缴纳的维修资金结余部分按照产权关系返还相应业主。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发表于2015-03-27

这个钱应该业主一起来管理,物业要做到透明

发表于2015-03-27

法律也是在越来越完善

发表于2015-03-27
雨后的彩虹567,您好!您所发的帖子“房屋维修金使用更方便 1/3业主不反对即可动用”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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