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年底伴山壹号一期交房 不会是临时水电吧?危害太大不敢恭维!

发表于2015-12-04

到今年年底伴山壹号的1、2、3、6、7、8号楼就要交房了。我想问一下现在的水电都弄好了吗?

水和电不会是临时的吧。

听朋友说,他们小区交房时候是临时水电,经常装修着装修着就没有水电了。真是败了!


1、什么是临时电 
临时电是电力部门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性用电供给的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随着目前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更多的楼盘选择了远离的地方进行住宅施工,为解决施工过程之中的用电问题开发商会向供电部门申请将原来在该地的农用电或工业用电作为临时性施工用电,其基本特征是只能用于某一专有项目临时性使用,不得改作它用,更不可能自动转为正式的市政供电。 

2、临时电和普通市政电有和区别 
正如前面所谈到的临时电是一种临时性的,短期的,供电方式,是工业或农业电的一种而绝非日常居民所使用的由供电部门正式批准,检验、核准、供居民长期使用的市政用电。
二者的使用目的和使用环境都有着本质的区别。供电服务条例中对因市政电供电过程中因供电方原因发生的事故造成用电者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都有专门的内容加以说明,对市政电的使用者的权益予以保护。 


什么人反对用临时电? 
业主! 

什么人认为临电可以作为居民生活用电,和正式的市政电没有什么区别? 
开发商!

 
某些开发商认为“临时供电不是大问题,因为临时供电也是电,只是暂时的。业主应该关心的是有没有电,以及电价是否合理。并且,临时供电往往是用了电才交费,而正式的市政供电要业主先付钱才能使用,所以用‘临电’还占了‘大’。” 开发商认为自己赔钱让大家使用是对大家的福旨。就目前供电部门的收费政策而言,临时电每度要比的市政电贵上一、两毛钱到10%,开发商往往要贴补其差额款项甚至会让业主免费使用。开发商为什么要这么作?事实果真如此吗? 

3、 开发商为什么“热衷”临电 
1) 资金链条吃紧 ,由于北京的房地产开发多采用的是滚动开发的模式,这种模式对资金链的完整性有较高的要求,而“临电”转正通常需要开发商注入一大笔资金,这很可能使其资金链吃紧,因此,就衍生了大量以“临时供电”充当生活用电的“临电楼盘”。 一位开发商告诉记者,即使在供电局把市政管网连接到小区门口的情况下,要使楼盘的临时用电全部“转正”,还需要完成修建变电站,双回路供电还需要两路外部电源,铺设小区内电力管网以及安装室内电路等方面的工作。完成这些工作,开发商需承担的成本为200~300元/建筑平方米。 

2) 滚动开发 “滚动开发、分期入住”的开发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临时供电难转正”现象的出现。在通常情况下,供电局将遵循“先有楼盘再建变电站”的原则为楼盘的临时供电“转正”,而不会为楼盘的分期开发分别建设变电站。供电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楼盘的开发周期越长,先期入住的业主使用临时供电的可能性就越大,持续时间也会越长。因为对于开发商而言,引入正式供电系统是一种先期投入行为,所以,开发商往往将其留到项目的后期才去解决,从而增加了“临时供电”出现的可能性。这里需要注意区分的是:供电部门遵循“先有楼盘再建变电站”的原则与开发商强调的先期入住不可避免的使用临电根本就不是一回事,也就是说可以先有楼盘后通市政电,但要入住必须先通市政电。 

4、临时电有什么危害 
1)面临日益紧缺的电力资源,供电部门会优先保证国家机关、证券金融系统、医疗,和有市政供电条件的居民家庭,而对农业用电、生产制造用电和建筑施工临时用电采取限制,一旦形势紧急会对后者进行随时地无条件地拉闸限电;
据北京市供电局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在供电紧张的情况下,供电局往往首先将临时供电早拉闸,以保证市政供电的正常使用。而在现阶段全国电力供应紧张的背景下,临时供电被拉闸的可能性正在日益增大。” 对于高层住户来说,一旦停电就意味着停水停电梯。 

2) 电压不稳,电涌情况严重,容易烧毁家电和精密仪器仪表; 
据供电局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所谓临时供电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工业用电,电压往往高于居民用电,且电压不稳,因而不适合比较精细的电器。另外,由于临时电是短期使用,所以设备比较简单,容量小,在用电高峰期,往往因负荷过大而导致断电现象频发。 



查看更多精彩图片>>



案例:2004年8月7日,位于北京西三旗的新康园小区大面积停电事故就是由于该社区采用临时供电,当晚电荷负载过大从而导致断电。一位陈姓业主表示,这次停电并非偶然事件,在该社区,曾经有一个月停8次电的记录,长的一次停电时间竟长达20多个小时。 
专业人士告诉《楼市》,“不可预见性”是这种断电的主要特征,一但电网超载就会自动断电,让人难以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从而造成家中的精密电器遭到损坏。另外,如果断电后相当长的时间内难以恢复供电,就会造成高层住宅供水中断等一系列的问题,对生活的影响极大。 

3) 物业公司有可能据此要挟控制业主的维权行为。 
由于不是市政电业主不能在四大银行自由买电而只能在物业或某个指定银行买电,造成如果业主因为维权而拒交物业费就会被拒绝买电。 

4) 一旦楼市崩盘或开发商或物业因资金问题欠费就会导致供电局拉闸断电,面对这一窘境,业主要么自己在非正式的用电环境下按临电价格付费;要么自筹资金自己将临电转正,而这笔费用其实是含在购房款中,使开发商运作成本中的一部分。根据《供电局营业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或延期办理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所以,临时供电的小区如果不及时办理延期并获得批准,或转换成正式供电,有被供电公司终止供电的可能。在此情况下,如果要使被终止的供电恢复,就必须为“临电”转正;但在这笔费用的负担方面,购房人再次面临巨大的风险。如果开发商在开发完楼盘后转向其他城市或其他行业,甚至是注销了公司。那么,转正所需要的费用很可能就要业主自己出资承担。据记者了解,一个中等规模的项目,将临时电转换成正式市政供电,需要上千万的资金,这对业主们而言是一笔不菲的开支,更是一笔不该负担却不得不负担的成本。 
案例:2004年12月21日因开发商挪用临时电 广州“远锋大厦”、“凤安花园”两楼盘被电力局停电。 

5) 楼盘贬值在所难免,临时供电不仅对业主的生活品质产生负面影响,而且,在影响生活品质的同时,也影响了该楼盘的潜在价值,即租金的下滑和转手价格的降低,从而对楼盘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实质上从另一个层面再次损害了业主的利益。 

5、针对使用临时电开发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不可抗力的原因,资金和审批周期长,时间不足等原因不能作为使用临时电的借口。房子不是一天就建成的,开发商早在项目规划时期就应对项目建成后的用电指标有所预计,项目设计于资金预算中就应对临时电转入市政电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所需要的时间周期有所预计并早作准备,故资金问题,审批周期长,时间等问题根本不是使用临时电的借口。 

2〉、法律依据 
房屋交付的标准分两类,一是合同约定的标准,即房屋买卖双方对交房标准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加以约定。譬如:小区道路,绿化达到使用条件方可交付房屋等。二是法律规定的标准,主要是《竣工验收备案表》、《实测面积表》,《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这两书两表是开发商在交房之际必须准备完毕并向业主提供的;发展商应提供的完整的收楼文件通常应该包括“五证”、“两书两表”,五证即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开工许可证。这些证件消费者一般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都应查看过。收楼时,只有在发展商能提供“两书两表”时,消费者才可以收楼。《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房屋质量及保修期限、范围作出的承诺。《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对房屋设计、施工和验收中的具体技术指标作出的相关说明。《竣工验收备案表》是目前收楼环节中应该注意的文件,按照有关规定,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任何一项的话,这个楼盘就是没有完全经过国家相关部门验收的“黑楼”,是不能入住的。消费者在收楼时,《竣工验收备案表》对房地产商有着严格的约束作用,只要将项目送交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展商就必须对楼盘终生负责,即使是十年二十年以后出了问题,查下来如果是发展商的过失,一样可以追究其责任。如能取得上述两书两表,一般是可以放心收楼了。当然,若房屋买卖合同条款对收楼文件还有什么特殊约定的,按照合同办理即可。那么我们在收房的时候就要对供电部分仔细检查。 

3〉合同约束 
如果只是临时电,那么开发商在要约中承诺的“双路供电”非但没有兑现,就连正常的单路生活用电的正式供应都没有实现。不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何约定,开发商交房时不提供双路供电的市政电都是不合法的。虽然合同中只规定“通水、电、气”,没说是否临时电,但有3条政策支持。 

1) 首先原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虽然现在原电力工业部已改为电监会和国家电力公司,但该条款一直没有改变过,仍然有效。 

2) 临时电源从法规上未说明“可以用于生活用电”,所以开发商交房时不提供双路供电的市政电而只提供临时电是不合法的。另外,一旦临时电用于业主的生活用电,性质就变为“转供电”,是违法的,所以在入住前别忘查电表,检查该小区使用的是否是市政电。 

3)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顾律师认为,若开发商违反“擅自向外转供电的”则要5倍以下罚款。尽管电力工业部已经改革为电监会和国家电力公司,但是这些政策至今仍没有废止。 


6、面对临电问题作为业主我们应该怎么办?

继续听任开发商的摆布,任凭他人去主宰自己的命运,去接受自己用血汗换来的房子存在着种种可怕的隐患?


是为了安全,让别人冲在前面去替自己争取权益,而自己堂而皇之的搭便车?还是运用法律武器,与开发商平等对话,尽自己之所能去争取本来就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什么到目前为止很少有业主维权能够取得彻底胜利的呢?我们不要责怪彼此间的不团结,不要责怪别人漠然接受,不要责怪有人无视他人努力去搭便车,而是首先从自身做起,对本应属于自己的权益去努力争取而决不妥协,如果每个业主都能这么做,那么业主间就自然团结了,因为我们的共同目的是一致的。斗争成本问题,针对临电问题我们只要坚定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的决心,明确坚持自己的正确主张,主动和开发商沟通,一旦出现开发商以各种托辞坚持使用临电的情况就推迟收房操作,直至自己的目标得以实现。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的话租房的业主就需要延长租金,除此之外,如果忽略我们所付出的精力的话,几乎成本为零,而开发商逾期交房就要按合同约定交付违约金。

取胜的关键就是我们的坚持到底的决心和必胜的信心。



发表于2015-12-04

临时水电,我就不收房

发表于2015-12-04

应该不会吧

发表于2015-12-07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