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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致东陌堂村唐功仁的公开信(售楼员请转告)--停车费

发表于2015-06-29

功仁老弟,受朋友所托,写封信给你。

关于小区地上车位,建造于小区地上空间,是为了满足临时停放车辆而设置的车位。

地上车位又分两种,一种是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一种是开发商在规划外新增车位。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而《-高-法-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属于开发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新增的车位,且占用了公共土地,则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相信你也明白,我们小区划出来的车位都是规划之外的新增车位,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物业无权出售你也清楚。

另,共有车位的管理,烟台物价局早有规定,露天车位未定标准为50元每月,现在收720已属于超标。再按收2000收,你要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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