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2|3|下一页
/3页

主题:两人因缺钱花抢劫并杀死昔日老师及女儿

发表于2013-05-16

回顾 学生抢劫杀死老师母女

2010年7月26日,在三原县新中医院家属院,35岁的中学老师刘长青和她年仅8岁的女儿被人凶残地杀死在家中。7小时后,三原警方将两名犯罪嫌疑人陈晨和张鑫抓捕归案。这两人竟都是刘长青曾经的学生,其中陈晨还租住在刘老师隔壁。

法庭调查显示,两名被告人只因“缺钱花”,便预谋对刘老师实施抢劫。作案时,张鑫对刘老师连刺24刀,而陈晨对自己平时熟悉的小妹妹下了毒手。在疯狂地将刘老师母女杀害后,两人抢走了一个钱包,内有350元和几张银行卡。

2011年11月14日,咸阳中院以抢劫罪判处二人死刑,二人不服判决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经审核后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庭审 争取减轻量刑情节成焦点

昨日上午,咸阳中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控辩双方除重新提交案件证据外,还就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张鑫是否成年,以及陈晨案发后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进行了辩论。张、陈两人在作案情陈述时,虽然对案情具体情节均供认不讳,但对双方谁提议实施抢劫杀人却相互推诿。

在法庭上,张鑫的辩护律师重新提交了三份证人证言,要求证实张鑫身份证登记出生时间有误,根据农村人记生日以农历为主的习俗,其在案发时并未满18岁,但公诉人表示,张鑫身份证登记为1992年7月4日出生,而且多份旁证也证实案发之前,张鑫刚刚和朋友一起举行过生日聚会,同时作为个人不可能记错自己的生日,因此案发时张鑫未满18岁的说法并不成立。

而陈晨的辩护律师则表示,该案从犯罪计划构成,到购买作案工具,以及到最后两人实施犯罪,证据显示张鑫都是主导者,而陈晨只是跟随张鑫作案,尤其是陈晨到案后很快提供张鑫的行踪,帮助警方将其抓获,其行为应当具备自首情节,因此恳请法庭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处理。

在昨日法庭上,多名被害人的亲属参与了旁听,当公诉人宣读案情再次说到当日案发现场惨烈的局面时,刘长青年迈的父亲忍不住当庭哭了起来。“作为受害者亲属,我们现在不要民事赔偿,只希望法院能够公正判决,让两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害人刘长青的姐姐说。

发表于2013-05-16

如此恶徒不杀,社会就不得安宁!

发表于2013-05-16

当心,刑满释放,继续杀人

发表于2013-05-16

两条人命,正好你们两个去抵命,还推诿什么呢,好汉做事好汉当,若知现在,何必当初?!现在怕死啦?当你们抢劫杀她们母女俩的时候怎么没怕死呢?法院不能被被告律师迷惑,应该判这两个罪犯死刑,立即枪决

发表于2013-05-16

小小年纪如此残暴就该处以极刑

发表于2013-05-16

如果仅因没满18岁,就可以任意杀人而不判死刑,那么这法律就是鼓励未成年人杀人。

发表于2013-05-16

可怜的中国要赔偿犯人就要减刑。。

发表于2013-05-16

判死刑都便宜他们了,垃圾东西,下手这么狠该千刀万剐之刑.

发表于2013-05-16

杀二个人还想活?去地狱过日子吧

发表于2013-05-16

我国的法律是乎是在纵容杀人犯罪

上一页|1|2|3|下一页
/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