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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建房沦为福利性腐败 侵占公共资源招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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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集资建房沦为福利性腐败 侵占公共资源招民怨<
风非非
发表于
200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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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18日,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以及监察部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通知要求,“从文件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防止部分单位变相福利分房。”《瞭望》刊登文章指出,集资建房已经沦为“福利性腐败”。
所谓集资建房,是指在1998年城镇住房制度实行改革后的一段时间里,一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因缺少存量房源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就由职工出资、单位按所谓的“经济适用房”待遇牵头组织建房,在单位内部销售。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地区出现了部分机关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侵占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等问题。
从实物分房变为货币化,从福利分房变为走向市场,是中国住房改革的两个基本方向。迄今为止,在一般市民或者非权力部门中,这一目标已经基本实现。近年来的“集资建房”,无疑与这个目标背道而驰。 什么是集资建房?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集资建房有两种产权:一种是该房屋出售的价格高于当年的房改成本价。其产权界定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另一种是低于当年的房改成本价格,其产权为房改成本价房。
有关社会学家认为,违规、超标集资建房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表面是为职工住房解困,实际是部分机关单位负责人钻政策空子,套取国有资源为小团体和个人牟利,招致意想不到的民怨。
首先,住房面积和档次违背国家相关政策。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应严格控制以中小套型为主,中套面积为80平方米左右,小套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而在不少地方,不少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集资建房小则90平方米,大的150平方米,甚至有的是200平方米以上的高档住房。
其次,挤占面向中低收入人群销售的经济适用房。据了解,在全国很多地方,机关单位集资建房占整个经济适用房的比例越来越高,有的地方甚至达到50%以上,这就导致所在城市普通百姓购买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房的概率越来越低。
再有,内部销售把关不严,无房户或住房不达标的人员可买,住房达标人员也可买。尽管明文规定已购公有住房的干部职工不能再参加集资建房,但不少机关单位仍以干部职工住房紧缺为名,通过变相的集资建房,将多占房和占大房行为合法化。据调查,各地这类“集资房”的内部销售价格往往比当地市场价格低1/3到1/4,有些甚至只有市场价格的一半左右。
报道称,通过暗访北京一些比较知名的经济适用房小区发现,其中有机关单位变相“集资”或“团购”房。看到一辆辆私家车挤满了所有能停车的地方。什么奥迪、桑塔纳、捷达、现代……其中不乏各种名车。难怪有人戏谑:“经济适用房住进了大款,羊群里出了骆驼”。
“集资建房变味的原因很复杂,主要还是因为住房货币化政策不到位,机关单位人员工资收入与商品房价差距过大。”北京市房管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分析认为,“1998年国务院一声禁令,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当时提出要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但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机关单位收入并没有相应提高。”
“同时,各地各部门由于多种原因,住房货币化补贴亦未能到位或各部门分发数额悬殊。此背景下,准福利性质的分房在各地逐渐抬头。一些机关单位在市场化的外衣下继续建房和购房,并且按照较低的价格出售给本单位工作人员。”
风非非
发表于
200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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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集资建房,是指在1998年城镇住房制度实行改革后的一段时间里,一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因缺少存量房源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就由职工出资、单位按所谓的“经济适用房”待遇牵头组织建房,在单位内部销售。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地区出现了部分机关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侵占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等问题。
从实物分房变为货币化,从福利分房变为走向市场,是中国住房改革的两个基本方向。迄今为止,在一般市民或者非权力部门中,这一目标已经基本实现。近年来的“集资建房”,无疑与这个目标背道而驰。 什么是集资建房?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集资建房有两种产权:一种是该房屋出售的价格高于当年的房改成本价。其产权界定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另一种是低于当年的房改成本价格,其产权为房改成本价房。
有关社会学家认为,违规、超标集资建房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表面是为职工住房解困,实际是部分机关单位负责人钻政策空子,套取国有资源为小团体和个人牟利,招致意想不到的民怨。
首先,住房面积和档次违背国家相关政策。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应严格控制以中小套型为主,中套面积为80平方米左右,小套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而在不少地方,不少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集资建房小则90平方米,大的150平方米,甚至有的是200平方米以上的高档住房。
其次,挤占面向中低收入人群销售的经济适用房。据了解,在全国很多地方,机关单位集资建房占整个经济适用房的比例越来越高,有的地方甚至达到50%以上,这就导致所在城市普通百姓购买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房的概率越来越低。
再有,内部销售把关不严,无房户或住房不达标的人员可买,住房达标人员也可买。尽管明文规定已购公有住房的干部职工不能再参加集资建房,但不少机关单位仍以干部职工住房紧缺为名,通过变相的集资建房,将多占房和占大房行为合法化。据调查,各地这类“集资房”的内部销售价格往往比当地市场价格低1/3到1/4,有些甚至只有市场价格的一半左右。
报道称,通过暗访北京一些比较知名的经济适用房小区发现,其中有机关单位变相“集资”或“团购”房。看到一辆辆私家车挤满了所有能停车的地方。什么奥迪、桑塔纳、捷达、现代……其中不乏各种名车。难怪有人戏谑:“经济适用房住进了大款,羊群里出了骆驼”。
“集资建房变味的原因很复杂,主要还是因为住房货币化政策不到位,机关单位人员工资收入与商品房价差距过大。”北京市房管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分析认为,“1998年国务院一声禁令,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当时提出要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但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机关单位收入并没有相应提高。”
“同时,各地各部门由于多种原因,住房货币化补贴亦未能到位或各部门分发数额悬殊。此背景下,准福利性质的分房在各地逐渐抬头。一些机关单位在市场化的外衣下继续建房和购房,并且按照较低的价格出售给本单位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