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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套房界定有四种版本 房贷新政应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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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第二套房界定有四种版本 房贷新政应进一步细化
不再是一个人
发表于
2007-10-17
进微信群讨论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出台房贷新政调高“第二套房”贷款门槛已有半月多,市场关于“第二套房”如何界定仍然争议不断,银行实施细则久拖未出,多数持观望态度。
一些银行昨天透露,管理层可能于近期再出细则,严明“第二套房”界定标准;也有银行称本周内将与管理层作进一步沟通;先前已经出台细则的个别银行则表示,如与管理层的新标准不一致,不排除调整细则的可能性。
上月27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将“第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至40%,贷款利率也将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而关于这一新政的具体操作细则,则表示将由各银行自行制定。
四种解释版本
目前,各家银行对“第二套房”理解,存在四种不同的情况:以个人为单位,还清以前贷款的,享受“第一套房”待遇;以个人为单位,有房贷经历的,不管贷款是否还清,以后购房都不享受“第一套房”待遇;以户(即家庭)为单位,还清以前贷款的,享受“第一套房”待遇;以户为单位,有房贷经历的,以后购房都不享受“第一套房”待遇。
对有购买第二套住房需求的消费者来说,第一种情况灵活性相对较大,对购房者比较有利。
除了这四种不同理解,关于“第二套房”,还有众多问题需要明确界定。如:一套贷款购买的住房,产权人涉及父母和子女两代人,那么,其中的子女要另外购买首套自住房时,算不算新政所指的“第二套房”;一个家庭需要卖出贷款购买的自住房、购进更大的自住房,那么,在前一套住房尚未卖出时买进更大住房,算不算“第二套房”;虽有过贷款经历,但房主在贷款还清后将住房出售,然后再买入新的自住房,又算不算“第二套房”,等等。业内人士表示,这些具体问题,也是管理层以及银行在今后的实施细则中必须明确的,否则新政效果会大打折扣。
银行说法不一
目前,对于“第二套房”给出说法的已有光大、建行、交行和兴业银行4家。
建行明确贷款人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以“户”为单位,并已将北京地区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提高至50%。
光大银行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则以“人”为单位来界定“第二套房”,即只要借款人本人没有贷款记录,就不算第二套房。
交通银行副行长叶迪奇昨天透露,该行将以个人为单位界定“第二套房”,结清贷款的购房者再贷款买房仍视为第一套房。
兴业银行零售银行管理总部副总裁郑海清表示,兴业银行倾向以家庭(户)来认定“第二套房”,但目前该行细则尚未制定完毕。
由于对“第二套房”界定标准不一,使得目前沪上各银行房贷业务也按多重标准进行。工行上海分行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工行方面仍按原政策办理房贷业务,也就是说门槛还未提高;光大银行则表示,目前该行已经根据新标准来执行。已经涉足境内居民房贷业务的几家外资银行,在“第二套房”贷款业务操作上也不一致。渣打银行透露,自9月27日以来,已经有客户按照新政策在该行办理了房贷业务。花旗银行则表示,新标准还待与管理层进一步沟通,目前还未开始实施。 新规理应细化
界定标准不一,细则迟迟未出,造成市场猜测不断,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公平性。上海社会科学院城市与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张泓铭认为,管理层对“第二套房”贷款的新规,只是原则性要求,需要尽快细化,变成可操作的具体措施。
不过,由于新政的规定涉及银行自身利益,银行方面也不愿尽早明确“第二套房”。某银行人士告诉记者,如果银行解读过松,政策落实效果不如预期,相关银行可能会受到有关部门的警告或惩罚。但如果银行解读趋紧,其房贷业务则可能下降,利润将受影响。毕竟,对银行来说,房贷仍是一块比较优质的资产。
虽然,管理层可能进一步明确“第二套房”的界定标准,给银行一个更明确的指引,但最后的实施细则,仍是由各银行根据各自情况自行制定。因此,不止是标准统一的问题,张泓铭还强调,各银行在具体操作上也应基本统一,不能互相矛盾,以免让投机者有机可乘。(
不再是一个人
发表于
200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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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银行昨天透露,管理层可能于近期再出细则,严明“第二套房”界定标准;也有银行称本周内将与管理层作进一步沟通;先前已经出台细则的个别银行则表示,如与管理层的新标准不一致,不排除调整细则的可能性。
上月27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将“第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至40%,贷款利率也将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而关于这一新政的具体操作细则,则表示将由各银行自行制定。
四种解释版本
目前,各家银行对“第二套房”理解,存在四种不同的情况:以个人为单位,还清以前贷款的,享受“第一套房”待遇;以个人为单位,有房贷经历的,不管贷款是否还清,以后购房都不享受“第一套房”待遇;以户(即家庭)为单位,还清以前贷款的,享受“第一套房”待遇;以户为单位,有房贷经历的,以后购房都不享受“第一套房”待遇。
对有购买第二套住房需求的消费者来说,第一种情况灵活性相对较大,对购房者比较有利。
除了这四种不同理解,关于“第二套房”,还有众多问题需要明确界定。如:一套贷款购买的住房,产权人涉及父母和子女两代人,那么,其中的子女要另外购买首套自住房时,算不算新政所指的“第二套房”;一个家庭需要卖出贷款购买的自住房、购进更大的自住房,那么,在前一套住房尚未卖出时买进更大住房,算不算“第二套房”;虽有过贷款经历,但房主在贷款还清后将住房出售,然后再买入新的自住房,又算不算“第二套房”,等等。业内人士表示,这些具体问题,也是管理层以及银行在今后的实施细则中必须明确的,否则新政效果会大打折扣。
银行说法不一
目前,对于“第二套房”给出说法的已有光大、建行、交行和兴业银行4家。
建行明确贷款人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以“户”为单位,并已将北京地区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提高至50%。
光大银行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则以“人”为单位来界定“第二套房”,即只要借款人本人没有贷款记录,就不算第二套房。
交通银行副行长叶迪奇昨天透露,该行将以个人为单位界定“第二套房”,结清贷款的购房者再贷款买房仍视为第一套房。
兴业银行零售银行管理总部副总裁郑海清表示,兴业银行倾向以家庭(户)来认定“第二套房”,但目前该行细则尚未制定完毕。
由于对“第二套房”界定标准不一,使得目前沪上各银行房贷业务也按多重标准进行。工行上海分行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工行方面仍按原政策办理房贷业务,也就是说门槛还未提高;光大银行则表示,目前该行已经根据新标准来执行。已经涉足境内居民房贷业务的几家外资银行,在“第二套房”贷款业务操作上也不一致。渣打银行透露,自9月27日以来,已经有客户按照新政策在该行办理了房贷业务。花旗银行则表示,新标准还待与管理层进一步沟通,目前还未开始实施。 新规理应细化
界定标准不一,细则迟迟未出,造成市场猜测不断,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公平性。上海社会科学院城市与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张泓铭认为,管理层对“第二套房”贷款的新规,只是原则性要求,需要尽快细化,变成可操作的具体措施。
不过,由于新政的规定涉及银行自身利益,银行方面也不愿尽早明确“第二套房”。某银行人士告诉记者,如果银行解读过松,政策落实效果不如预期,相关银行可能会受到有关部门的警告或惩罚。但如果银行解读趋紧,其房贷业务则可能下降,利润将受影响。毕竟,对银行来说,房贷仍是一块比较优质的资产。
虽然,管理层可能进一步明确“第二套房”的界定标准,给银行一个更明确的指引,但最后的实施细则,仍是由各银行根据各自情况自行制定。因此,不止是标准统一的问题,张泓铭还强调,各银行在具体操作上也应基本统一,不能互相矛盾,以免让投机者有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