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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华盛物业,先天不足,后天朝巴!

发表于2013-09-13


2.收取地上停车费用是否合法。《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可收停车位服务费”。《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所收费用属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是否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或者已经获得了半数以上业主的同意?收取的费用是否属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是否有资质,这种收费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是否合法。


发表于2013-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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