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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烟台物业收费的疑问和建议啊

发表于2013-04-27
近期烟台各主流媒体都大版面登出《烟台物业收费再征民意》的消息。一个“再”字特别引人注目。据报道上次征询民意是在去年,结果又是如何?只知道多年以来烟台的物业管理及收费情况是一片混乱,有关因物业管理和停车收费而引发的矛盾不时见诸报端甚至是电视屏幕。是什么原因需要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再”订标准并且征询民意呢?以前且翻过不说,就此次重订标准并征求民意,本人有疑问及建议如下:

一、有关新收费标准及征询民意活动的合理性及有效性:


1. 此次标准是物价局独家推出,还是会同住建、房管、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商议后的结果?如果只是物价局独家推出,个人认为收费标准一不科学(甚至不合法),二无保障,实际效果将大打折扣。
2. 物价局以何保障和监督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实施。如有违反,房管局有没有处理权力和机制?违反行为靠什么来纠正?物业公司以其强势地位违法违规的事情我们看到的太多了。任何没有保障的制度/办法/规定,甚至是法律,都是一纸空文。
3. 此次《征询意见稿》在哪里可以看到全文?我们看到报纸上只是几项“意见解读”,不知道是不是就是全文。如果《征询意见稿》的官方文件都没让市民知道,市民如何提出意见?
4. 物业收费关系民生,是不是发一个《征询意见稿》然后通过电话和电子邮箱征询意见就足够了?管理部门和市民的互动在哪里?市民和市民之间的意见也不透明,也没有讨论的平台。怎么保证管理部门真正的尊重并吸纳了市民的意见。此类事情,是不是最起码要召开听证会,而不是简单的所谓征询意见即可过关?

二、有关物业收费:

1. 小区等级(五级)如何划分,划分标准是什么?这个应该向公众公示,让居民可以根据标准来判断小区是否达标并监督物业。如果只是有关部门自己捂着而不透明,只会造成以后不必要的矛盾,并且在居民对小区等级和物业服务产生疑问的时候无从查询,提高维权的隐形和直接成本,降低办事效率,甚至被踢皮球而无法解决。

2.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借地位上的优势,对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停电、停水、停气”。此项如何保障?如果物业公司以各种理由停水停电了,如何处理?谁来处理?
3. “预收物业费不得超过半年”。如果物业公司违反了,如何处理?谁来处理?
4. “交了物业费,装修免费用电梯”。如果物业公司违反了,如何处理?谁来处理?
5. “物业应免费配门禁卡”。如果物业公司违反了,如何处理?谁来处理?
6. 其它诸项同问。

三、有关停车收费:


1. 以前只听说“停车费”,从去年年底开始,也仅仅在烟台开始听说了个新词“停车服务费”。为了收钱,有些人是大玩字眼啊。个人认为,有关规定里面的“停车服务费”就是“停车费”!是指“停车这个服务费”。这个复合词,“服务”是对“停车”的补充,可有可无;而并非“停车”是“服务”的限定。请物价局先请教下汉语教授和法律专家并向立法单位申请了“司法解释”以后再严肃地定义这项收费。打个比方,市民在缴纳了“物业费”之后,是不是还要缴纳“物业服务费”?如果这样,恐怕我们以后还要被征收“停车服务服务费”、“停车服务服务服务费”.........
2. 对于地下停车场,业主买或者租了车位的,凭什么还要缴纳“停车服务费”?参考上条,这是明显的重复收费。如果说有停车场管理人员和照明成本等,这些本来就该包括在物业费里面。打个比方就是电梯,电梯运行和管理费用包含在物业费里面,是不是还要收个“电梯服务费”?
3. 退一步讲(一定注意是退一步哈,不是认可了),地下停车场因为有管理和照明成本,需要收费。那“业主共有道路和场地停车车位”,这个没有成本,物业公司收的哪门子费?
4. 我记得设立收费停车场需要交警部门批准。“业主共有道路和场地停车车位”,交警部门批准了吗?没有批准,就是违法收费。
5. 《物权法》规定:小区公共工地属小区所有业主所有。物业公司是替人看家打扫的管家说要跟主人收钱就要收啊?所收的去向是哪里?
6. 小区公共工地属小区所有业主所有。说公道话,要收费也并非不可,否则对没车家庭并不公平。但是,谁是收费主体?谁应该是收费受益者?来看看外地的成熟做法吧。我有朋友(烟台人)在南京,人家小区的停车费是要收的,楼道电梯里面的无线电视广告也是要收费的。但是(请注意这个但是),人家的收费主体是业主委员会,委员会有专设的银行账户,停车费和广告收费都是直接进业主委员会的银行账户(而不是物业公司的账户),然后再从业务委员会的银行账户拨20%或者30%给物业公司,作为管理维护费。物业公司是被雇佣的,干好了给你发钱,干不好滚蛋,业主再雇新的。剩下的80%或者70%,小区里面经常办个活动,加强业主交流,丰富业主生活,这是业主的事。这也是取之于业主,用之于业主了。成熟的办法不是没有,关键是我们是要想走现成的大桥,还是继续摸石头过河?

7. 对于已购买车位的业主,不停车还要交纳70%的所谓“停车服务费”。这项是明显的不合理。人家花了10万多买了车位,居然还要再付费?自己购买了车位但是暂时不停车,根本没有享受任何所谓的“服务”,反而这等于人家把自己花钱购买的车位空出来给别人使用。不但不该支付70%的费用,相反,应该收取一定的返租获益,这费用应该由物主委员会支付。

真的希望“征询民意”的物业收费和管理办法,不要成了帮物业公司涨价和乱收费合法化的工具。更不希望我们的物价局成了强势群体的代言人。就象我们发改委的主要工作:1.涨价,2.替涨价辩护。
如果意见被采纳,真的要开听证会,希望真正是从老百姓里面找民意代表,而不是相关利益部门内部找人冒充。这样的事情,大家都见的不少了。不要再寒了一个热心市民的心。

希望以上疑问和建议能得到重视。
发表于2013-08-07

没有啊

发表于2013-08-13

这么大字,看着眼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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