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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长春婴儿之死:谁制造了让人无法忍受的罪行。。。

发表于2013-03-07

不该苛责婴儿父母、社会力量和警方

婴儿死于犯罪事件而非意外事故,父母不应对此负责

3月4日早7点,小皓博的父母开车到自家开办的超市上班,车停在超市门口后,由于超市里温度还不高,小皓博就被留在了未熄火的车里。然而十几分钟后,小皓博的父母发现车不见了、孩子也不见了。由此很多人指责小皓博的父母疏忽大意,对悲剧负有责任,甚至要求法办小皓博的父母。的确,父母不该把婴儿单独留在车内,但这是指一种安全育儿方式——为了防止窒息等常见意外事故。国外甚至有立法禁止父母把婴幼儿单独留在车内或家里(2009年芝加哥桥港区一名华裔家长把自己两个六岁及七岁大的孩子独自留在家中,结果被以两项“危及儿童安全”罪名起诉),目的就是强制父母注意防止意外事故。所以如果小皓博是因为在车内窒息而亡,那么其父母负有绝对的责任,但事实是小皓博的悲剧源于盗窃案件而非意外事故。一个正常社会不能要求人们“时刻防盗贼”,这种“时刻提防”是对人们提出过高的注意要求。在自家超市门口车被盗,应该怪贼太猖獗而非失主没捂紧。如果说小悦悦的悲剧中其父母还负有疏于监护的责任的话,本案中小皓博的父母不该为结果负有责任。






发表于2013-03-07

要是追究责任 追究的就多了啊

发表于2013-03-07

是啊

发表于2013-03-07

可怜的孩子

发表于2013-03-07

是啊,追究其责任就大了啊

发表于2013-03-07

还是谁都不能追究啊,追究多了也没用啊

发表于2013-03-07

也是啊,该惩治的惩治就行啊

发表于2013-03-07

是啊,让他得到应有的后果就可以了啊

发表于2013-03-07

孩子太小了,所以我们更多的是痛心

发表于201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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