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双涛苑违约违在哪里?

发表于2014-06-22

   一、开发商在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里,进一步阐明了出卖人如有以下八种“特殊”情况可以延期交房:

   1、遭遇不可抗力。

   2、为遵守法规、上级文件、政策或遇政府重要行动等导致的延误。

   3、国家和地方政府出现的重大变化。

   4、政府规划部门作出调整造成的延误。

   5、市政原因配套设施造成的延误(出卖人过失除外)。

   6、买房人未能及时付款的。

   7、施工现场发生事件的。

   8、因买房人的其它原因。

  

   加上原《合同》里约定的“三条”:

   

   1、遭遇地震不可抗力原因。

   2、非卖方所能预见、避免、和控制的重大事件、疫情、长时间停水、停电等。

   3、每有一项或几种情况的,卖方应在发生之日起30天内告知买方。

   

    二、从以上条款里看,如今的延期交房符合那个条件呢?一条也不符合,所以说这个延期是没有任何道理的。

   

   而且,条款里约定的要是违约了也该30日内告知买方,可如今告知买方了没有?

 

   三、《合同》第九条“卖方逾期违约责任”里约定:如卖方违约了延期不超过90日,每天还要赔付买方万分之0.1的违约金(本身就是“霸王”条款),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延期不能超过8月底交房。超过90日(8月底)交房的买方有权退房,60日内卖方应退全部房款,还要赔付买方万分之0.1违约金。

 

 

 

 

 

 

发表于2014-07-31

这个是真的吗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