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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广西13岁少女残杀同学,只因同学比自己美丽,现在的孩子都怎么了?

发表于2013-05-09

一名未满13岁少女,尚在就读六年级,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砍断头颅、手臂装入袋中。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父母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8万元。




法院判决书显示,13岁的周某在南丹县里湖瑶族乡仁广读书,与不满13岁的覃某是六年级同班同学,平时两人关系比较好,且两家都是同一条街上的邻居,住房相隔不足150米。覃某因同学们喜欢与周某玩耍,并曾议论她长得胖、不及周某漂亮,而对周某心生嫉妒并怀恨在心。

判决书显示,2012年4月10日傍晚,覃某邀请周某到家中玩耍,周某到覃某家中后,两人在家中看电视时,覃某乘周某低头玩手机之际,用木凳砸周某头部并至其晕倒。因害怕周某醒后告诉老师和家长,便从家中找来菜刀、啤酒瓶、割纸刀、剪刀等凶器,对周某行凶,至周某当场死亡。后覃某还将周某头颅、手臂砍断,装进塑料袋,并清理案发现场血迹。

广西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覃某故意杀人,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覃某收容教养三年。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覃某父母已赔偿原告1万元前提下,还需赔偿原告共9.8万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发表于2013-05-09

太残忍了

发表于2013-05-09

这像初一的女孩子吗?太成熟了

发表于2013-05-09

不过也太残忍了,怎么是一个初一的小孩子做出来的

发表于2013-05-09
引用:2013再接再厉 在2013-05-09 11:25:38写道:原帖
一名未满13岁少女,尚在就读六年级,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砍断头颅、手臂装入袋中。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父母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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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显示,13岁的周某在南丹县里湖瑶族乡仁广读书,与不满13岁的覃某是六年级同班同学,平时两人关系比较好,且两家都是同一条街上的邻居,住房相隔不足150米。覃某因同学们喜欢与周某玩耍,并曾议论她长得胖、不及周某漂亮,而对周某心生嫉妒并怀恨在心。
判决书显示,2012年4月10日傍....

 她怎么下的手呢

发表于2013-05-09

现在的老师都是做什么的?不教孩子点好吗?

发表于2013-05-09

额,好惊人啊

发表于2013-05-09
引用:大家还是好朋友 在2013-05-09 11:30:27写道:原帖
现在的老师都是做什么的?不教孩子点好吗?

 父母问题也很大

发表于2013-05-09
引用:爱上音乐2013 在2013-05-09 11:32:37写道:原帖
引用:大家还是好朋友 在2013-05-09 11:30:27写道:原帖
现在的老师都是做什么的?不教孩子点好吗?

父母问题也很大

 都没把孩子教好

发表于2013-05-09

一条生命就只10万元...受害者父母要多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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