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房屋满50年或70年后怎么办?答案来啦!

发表于2014-07-25
标签:年限 房屋产权年限 使用年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 

之前在论坛里看到大家激烈的讨论过关于房屋产权年限的问题,住宅年限有50年有是70年,不过不管是50年还是70年年限满了后房屋又该何去何从呢?前几天看到一篇文章有关于这个问题的阐述,特地来给大家分享分享啦!


我国规定住宅用地的最高年限70年,商业用地40年(有特殊50年限),综合用地50年。现已明确,届满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需要届满期前一年申请续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和《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有相关规定内容,补的费用不会超过5位数。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总的来说就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过这个收取费用的标准是啥子呢?还是按照面积还是按照房款来呢大家还有什么关于购房政策类的都可以一起来分享分享啊!

发表于2014-07-25
了解……
发表于2014-07-25
了解……
发表于2014-07-25
啊。。。。?
发表于2014-07-25

是这样的啊 还需要交钱这样的

发表于2014-07-25

谢谢楼主的分享

上一页|1|
/1页